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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打印遗嘱可被认定为自书遗嘱,有效!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7-01

【特别说明】

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精选近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婚姻家事案例,为您呈现有代表性的家事争议纠纷,还原家事审判的原貌,解读经典法律问题。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执笔:曹梦珊

时间:2020年8月20日


案例来源

案件名称:卢某与熊某某遗嘱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沪0112民初31650号

说明: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系死者熊XX的妻子;

被告熊某某,系死者熊XX的父亲。

1986年8月,熊XX的母亲吴银蕉死亡;

1997年7月1日,熊XX毕业于南京大学,并获得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信息学学士学位;

2009年4月28日,原告和熊XX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2年11月27日,熊XX获得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国际课程);

2016年4月18日,熊XX在医院死亡。

2016年11月14日,卢某起诉熊某某,要求继承遗产。

诉讼中,原告提交打印的《个人遗嘱》一份,载有:

“本人熊XX(身份证号XXX),因罹患XXX疾病复发需于近日接受高风险的海绵窦区肿瘤切除手术和二次放化疗治疗,经与妻子卢某(身份证号XXXX)平等自愿商议,如果本人在治疗过程中不幸身故,夫妻名下共有财产遵照按照以下安排处理:


1.夫妻名下共有财产包括不动产住房一套(地址: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区X号XXX室)(以下称“诉争房产”)及银行存款(包括以熊XX名字开立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基金产品、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贵金属产品)均由妻子卢某合法继承;


2.妻子卢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伍拾万现金作为本人父亲熊某某(身份证号XXX)的赡养费,用于老人日常生活支出、治病费用及护理开销,以及将来身故的丧葬费用。这笔钱可以由本人三姐熊慧娜托管打理。如本人父亲去世后有剩余则由本人在世直系亲属平均分配继承;此赡养费用必须严格用于熊某某个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直至老人离世;


3.本人若身故的丧葬费用另行由夫妻共有财产支出;


4.以上条款如果治疗结束后本人健在,如有另立新遗嘱或者共有财产分隔协议,则以新遗嘱或者共有财产分隔协议取代本遗嘱。”

落款“立遗嘱人”处,签有“熊XX本人2015/8/8”字样,“法定继承人”处签有“卢某2015.8.8”字样,并均捺有手印。

诉讼中,原告自述熊XX身前任职于奥托立夫(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职位为信息技术部门IS应用经理;被告自述,熊XX曾获得2009年中国制造业百强IT经理称号。

焦点问题

熊XX所立的《个人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个人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个人遗嘱》的法律属性为自书遗嘱,理由如下:

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熊XX具有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信息学学士学位,说明熊XX不仅仅会操作计算机,更是计算机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且诉讼中原告自述熊XX身前任职职位为信息技术部门经理,被告自述熊XX曾获得2009年中国制造业百强IT经理称号,可以确认熊XX具有操作计算机的绝对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较常人更多地接触计算机,经常通过使用计算机打字进行文字操作,以打印形式形成文件符合其生活及工作习惯;

二、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所涉《个人遗嘱》明确载明:“立遗嘱人:熊XX本人2015/8/8,法定继承人:卢某2015.8.8”字样,并均捺有手印,被告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个人遗嘱》非熊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曾作出与《个人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熊XX在签订《个人遗嘱》时受到胁迫,故本院确认《个人遗嘱》为熊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个人遗嘱》系打印形成,在形式上不完全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自书遗嘱,但目前电脑书写已逐步代替笔墨书写,电脑打印也是遗书书写的一种方式,且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尊重熊XX的生前意愿,故本案中《个人遗嘱》仍应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本案所涉《个人遗嘱》中,有关原告一次性支付50万元给被告的相关条款,系遗嘱继承的义务,属于遗嘱的一部分,而非被告所述的基于赡养关系所形成的赡养义务,故该条款亦明确为被告保留50万元的遗产,并载明用于老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治病、护理及丧葬等用,既能体现熊XX作为人子赡养老人的良好愿望,也能从侧面反映《个人遗嘱》之真实性,结合被告年龄等实际情况,金额也尚属合理,故被告主张《个人遗嘱》未为被告保留必要份额及50万元系原告的意思表示之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现表示愿意履行该义务,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案件结果

1、诉争房产中属熊XX的份额由原告卢某继承,继承后,该房屋归原告卢某一人所有,过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卢某自行负担;

2、熊XX名下的保险利益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归原告卢某所有;

3、原告卢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基金、理财产品,归原告卢某所有;

4、原告卢某及被继承人熊XX名下的养老金、公积金归原告卢某所有,原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熊某某财产折价款20万元;

5、原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熊某某50万元。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现行《继承法》对于打印遗嘱,没有任何规定。本案将打印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关键在于:(1)根据被继承人的职业和学历,可以推定其具有操作计算机的能力和习惯,以打印形式形成文件,符合其生活及工作习惯。由此推定,该打印遗嘱系其自行操作形成;(2)遗嘱中有被继承人亲笔签字及按捺手印,亦无相反证据证明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中为缺乏劳动来源的被告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金额合理,侧面反应遗嘱的真实。

实践中,亦有将打印遗嘱认定为无效的,理由主要有:(1)打印遗嘱,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2)打印遗嘱难以查明是否为遗嘱人打印,难辨真伪;(3)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设立要求,故无效。

2021年1月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但对打印遗嘱的要求,是按照“代书遗嘱”来设定的,即: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前,建议尽量不采用“打印遗嘱”的形式设立遗嘱。否则,既增加继承人举证的难度,也让亲人间纠纷不断。更为重要的是,遗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巨大风险,届时遗愿将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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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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